市技术市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交易准则第五条从事技术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有偿互利、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拥有的技术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交易,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
第七条技术交易当事人转让技术,应当将该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技术风险的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或者报酬,由当事人根据研究开发成本、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许可使用范围以及技术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议定;也可以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当事人议定
第九条技术的拥有者可以将其技术作价向技术交易当事人第1页共4页另一方投资入股
第十条从事技术交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一条技术交易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环境保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技术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窃取或者侵占他人拥有的技术从事技术交易;(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交易;(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技术交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