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促进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全面提升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设立和使用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公益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采取补助与银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对公益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补助资金占引导资金总额的40%,贴息资金占引导资金总额的60%,同时继续研究探索其他支持方式
省政府对发展服务业先进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引导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引导资金使用原则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是各地服务业重点带头企业、新兴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项目
对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资金,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项目,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向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必要的设备
第六条引导资金支持领域
主要是现代物流及交通运输业、旅游产业、会展业、地方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文化产业、科技教育服务业、农业服务业、现代商贸流通业等领域
每个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一年一定
第1页共3页第七条对公益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
在其他资金投入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根据项目数量和投资额确定分档补助比例
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不连续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