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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制定权”演讲范文徐升权(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理论起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是宪法问题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正确认识宪法制定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整个宪法理论体系,有助于我们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及其宪法运行的整个过程
一,制宪权的概念在法学理论界,对宪法制定权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表述
如:韩国学者权宁星认为:制宪权具有两个方面属性:一是事实上创造的力量,即创造宪法的力;二是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性,即制定的宪法具有合法性和现实基础①
也有学者认为制宪权就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②
还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机关创造宪法的活动③
以上观点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也都有准确之处
宪法制定权应该是以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制定一系列将有可能被赋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文规则的权力
当制定出的条文规则被公众认可即被赋予了最高法律效力,则成为宪法规范
反之,若未被公众认可,那些制定出的条文规则就不能被称为宪法规范,此时的制宪权行使就没有产生宪法
故宪法制定权只能是制定那些有可能成为宪法规范的条文规则的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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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要更好的理解制宪权的概念来说,明确制宪权、立法权与修宪权的关系也是非常必要的1.立法权与制宪权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立法权是指制定宪法及其他法律规范的权力
广义的立法权中包含了制宪权
狭义的立法权是指宪法确认的制定部门法的权力
此时的立法权是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而制宪权成功行使即制定出被公认的宪法是狭义立法权存在的前提
2.修宪权与制宪权修宪权是指对宪法进行变更、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