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大事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与实施的监督管理,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从制度上堵住滋生腐败的漏洞,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出资监管的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重大决策
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及生产经营计划、技术改造计划、资产重组计划、企业改制及职工安置方案
(二)重要人事安排
主要是指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以上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主要是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其他重要项目
(四)大额资产的购建或处置(20万元以上)
主要包括成套设备、关键设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购建或处置
(五)大额资金使用
主要是指大宗物资采购(20万元以上)、非常规的大额资金使用(10万元以上)以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津贴
(六)其他事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改革与发展、职工切身利益和预防惩治腐败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分项目内容、分资金数额、分审批层次的重大事项内部监督实施细则及方案
第1页共3页第五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既要讲求效率又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
企业重大事项经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后,应根据不同内容特点,选择不同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和公开形式进行公开,扩大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内部监督实施细则及方案须广泛征求意见,经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