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明确各级建设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根据《XX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各业务主管局,下同)及其直属或者委托等执法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以下简称层级监督),是指在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省、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之间由上而下的执法监督,或者执法机关对于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委托等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
对于建制镇的层级监督管理办法,由其隶属的县执法机关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代表执法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机关实行层级监督,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系统的依法行政方案,报执法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监督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规定、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协调执法单位或者下级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分岐;(四)监督检查并规范层级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六)组织并主持对本级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七)依法对执法机关、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八)负责层级监督范围内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情况;第1页共3页(九)负责行政执法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十)承担本级或者上级执法机关及其法制机构部署、交办的其他执法监督任务
未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一个不承担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兼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层级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二)调阅、审查有关案件、文件或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