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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判例约束制度演讲范文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受大陆法系的传统影响较深.由于法律观念、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判例的实际效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更没有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民事(含经济)、行政事件,依照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作出了数以万计的具有最后决断性和最大权威性的裁判
199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案件54l万件
面对这样一笔巨大的司法资源财富.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原因,却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而被束之高阁,实在令人扼腕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并向纵深发展,司法实践对现行法律调节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理论界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建立我国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和建议
不久前讨论经济法草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已提出可适当运用判例.可见这一问题已引起重视
笔者认为,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判例在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重新进行思考和评价,进而建立起我国的判例约束制度,对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一、判例约束制度的概念及其建立意义判例约束制度,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受到各种监督和制约,同时还应当遵循先例.非经正当程序不得作出背离先例的判决
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有难以计数的判决,这些判决作用于特定的已决案件发生法律效力,个案判决对其他同类案件,只具有一般参考价值
建立判例约束制度,就是要经过一定的确认程序之后.个案判决可以取得普遍的适用效力
人民法院的个案判决.它不仅对案件当事人具有约束性,即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履行判决中规定的义务,而且,它们对其制作者——人民法院和法官,也具有约束性.即人民法院和法官在遇到同类案件时也应当如此判决
即所谓“一切法院的裁判都应当与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就同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