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501号令”、“铁道部第30号令”、“铁总建设【2014】168号文件”、《东南沿海铁路福建铁路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东南铁安字【2017】64号)结合本标段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监督机构、铁路总公司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领导小组1组长:马长河副组长:周忠组员
监理部安质部、工程部和各监理组负责人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总监主持工程质量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第二条工程部、安质部、及监理组长配合总监调查及处理
第1页共15页第四章内容及要求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五个等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