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品价格调节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持“菜篮子”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国发(1993)60号、省政府第38号令、XX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200年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基本原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县人民政府掌握的用于调控主要副食品价格的专用基金,其征收使用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范围和标准(一)征集范围
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及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
(二)征集标准
1、宾馆、招待所、旅社、饭店、大酒店、培训中心等住宿行业按住宿营业额的1%征收
2、从事运输业务(含个体)的车辆(含大、小拖拉机),货车按每吨每月5元、客车按每座每月0
5元、出租车按每辆每月10元的标准征收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向购买者征收
4、饮食业、文化娱乐业、桑拿服务业、美容美发业、中介服务机构等,按实际营业额或税务部门核定营业额的5‰征收
5、建筑业和装修业,按承包工程投资预算总额的1‰征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承担0
6、工业企业、商业、供销、粮食、物资、石油、盐业、烟草、医疗、农机、银行(信用社)、保险、邮政、通信、电力等,按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0
7、所有单位、个人新购的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按车第1页共4页价的5‰征收
8、对上述财务帐目不健全的单位,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额(销售额)对照上述相应标准计征
个体工商业户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每月不足5元的,按5元缴纳
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法和缴交时间(一)征收方法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主要采取委托代征的方法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