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
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市、县(市、区)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林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林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第1页共3页(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护;(二)生长在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管护;(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管护;(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