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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2019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
“”“”二、将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修改,部分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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