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疫情制度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第1页共15页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