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2009-05-08一、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
二、责任人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1、承办条件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2、承办要件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1、办理程序(1)投诉举报登记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2)案件受理
环节说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第1页共16页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①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②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③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