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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卫生举报奖励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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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卫生举报奖励制度为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等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预防疾病传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内的食堂、餐饮店、商店、医疗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以上场所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被举报行为:(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3.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5.向消费者提供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6.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其他行为。(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3.顾客用具(理发工具、毛巾、卧具、拖鞋等)和卫生设施(消毒柜、废弃物回收桶、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4.其他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三)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1.二次供水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2.从事二次供、管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该第1页共2页工作;3.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4.其他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四)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2.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医护活动的;3.诊疗行为或过程不符合法规要求;4.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四、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信箱。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额为50—200元,具体发放数额视举报案件的违法程序、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而定。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举报奖励的登记工作,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因工作不慎而对举报人造成伤害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五、对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原则受理:大、中专院校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受理,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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