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托幼卫生举报奖励制度为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等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预防疾病传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内的食堂、餐饮店、商店、医疗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管理
单位和个人对以上场所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被举报行为:(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3
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4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5
向消费者提供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6
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2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3
顾客用具(理发工具、毛巾、卧具、拖鞋等)和卫生设施(消毒柜、废弃物回收桶、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其他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次供水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2
从事二次供、管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该第1页共2页工作;3
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4
其他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2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医护活动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