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监察制度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源远流长
封建统治阶级在长期的统治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日趋完善
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吏监察体系,职能齐全,机构独立,体制完善,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唐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发展,比较完善
我的读书报告主要是从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唐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以及唐代监察制度的现实意义这三个方面论述的
一、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一)监察机构系统化,独立性增强唐代监察机构在中央主要指御史台和谏官系统,二者构成了当时中国监察体系的两翼,是专司监察、独立的系统,位高权重,直弹大臣,与地方检查是垂直领导,有利于纠弹吏治、监察官吏
同时辅之于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行政监察、刑部的司法检察、经济审计监察
这些监察机构比较完整又有系统性,对于肃正封建政治纲领,防止百官失职、渎职、纠正各级官僚机构的工作失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唐代监察机关独立性增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唐代御史在执行监察时不受任何官员的约束,甚至在御史台长官也无权干涉,即所谓“台官无长官”
2、唐代御史在执行监察时,可“风闻奏事”
即所谓的御史从各方面访得可资揭发的材料时,可以不说明材料来源和告示者的姓名,以“风闻”之名上奏朝廷,请求查处
3、唐代三省体制中得侍中的封驳权的行使,以及给谏制度中对皇帝部分决策的监督,都表明他们在行使职权时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
4、为了保证监察机构的活动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唐代御史或由皇帝直接特任,或由御史台委派,完全不受吏部支配干第1页共23页预,表现了人事权的独立
(二)依法监察,失法入罪检查功能的发挥,不仅要有组织保证,还需要有法律依据
除了以封建王朝通用法律约束监察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