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答复署名制度为保障署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准确地查清所举报问题的事实真相,提高办理信访件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署实名举报件办理和答复的基本原则
对署实名举报件的办理、答复,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办理,谁答复,立足解决问题的原则
(一)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的署实名举报件,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办理、答复
(二)反映县(区)管干部问题的署实名举报件,由各县(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办理
(三)反映镇(乡)管干部问题的署实名举报件,由县(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办理
(四)属实名举报件的答复,按照信访举报工作和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哪一级机关或部门办理的案件,由哪一级机关或部门经办人负责答复
署实名举报件的批办权限
市纪委、监察局受理的属实名举报件,对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的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受理信访件的程序进行;反映县(区)管干部问题的,由分管信访的副书记、常委、副局长审批;反映科以下及其他人员问题的,由分管常委、副局长审批,信访室(举报中心)也可酌情批转有关单位承办
署实名举报的办理程序
(一)信访室(举报中心)接到署实名举报件后,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报本委(局)领导审批,按批示分转本委(局)有关室或有关单位办理
(二)具体承办单位应尽快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的单位及有关情况;调查时应先找署实名举报人了解核实
案件查结后应及时答复
答复的主要内容有调查、处理意见,并听取检举、控告人的意见
答复的形式可采取书面或电话通知等
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明确要求检举、控告人不得扩散
如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意见提出异议,由具体承办单位按照案件第1页共2页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属于上级批转要结果、要情况的署实名举报件,应及时上报
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