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税收执法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XX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XX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局组织的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及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确定的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目标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
税收执法人员,包括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
主要领导,是指机关(含税务分局、税务所)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分管领导,是指机关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所)长
部门领导,是指机关内职能部门(如税政、征管、法规、涉外、退税、计会、征收、管理、稽查、信息等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
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税政、征管、法规、涉外、退税、计会、征收、管理、稽查、信息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行使税收管理职权时随意执法、或税收执法不到位、或应履行职责不履行,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但应给予经济惩戒和其他过错责任处理的
第五条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税收执法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二)连带责任,是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监管不力或指导帮助不够,对下级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领导对机关、分管领导对分管第1页共12页范围内的重大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一)批评教育,是指在一定的场合,如全局(所)大会或在局务会上对过错责任人进行点名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