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督办制度篇一:信访件督办制度信访件督办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纪委、监察室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纪委、监察室业务内转办的信访件一经发出,即列入督办范围
第三条信访督办件分重点信访督办件和一般信访督办件
(一)重点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要情况的;个人或集体上访的;超过报结期限的;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需要尽快反馈情况的;反映处级干部问题的;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的
(二)一般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
第四条信访件的督办,由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月督办一次,一般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季度督办一次
第六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主要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督办
第七条督办应事先拟定工作方案,并将拟督办意见填入《信访件督办情况登记表》,经纪委、监察室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督办人与承办部门对信访件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督办人应及时向纪委、监察室领导报告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对已移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定期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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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处理情况,有关机关作出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重点信访件不按规定报结的,对承办的部门给予通报;对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规定办理或调查不清、处理不公,导致信访人再次信访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和中央关于“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