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探析1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构成要件1
1主体要件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主体要件指向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属于权利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把追究惩罚性赔偿的行使权力赋予消费者,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出现关于食品安全违法情况,权利主体可对对违法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义务主体,值得关注的是销售者应该涵盖食品流通环节中有关此项行为的所有经营主体
2客体要件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是有明确证据证实违反了已发布或正在使用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如果仅仅是产品包装、说明、添加成分等方面的微小瑕疵,并无明确证据证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有损人体健康的,不宜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行为要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行为要件是指“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受害人除请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赔偿实际损失,还可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条款中规定销售者必须存在主观恶意,此项销售违法行为才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追责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研究张怡铭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1
4主观要件由于在食品流通损害环节的作用不同,食品安全法的惩罚赔偿条款区分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归责原则,对着食品源头的生产者,责任承担更重,不论生产者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有主观过错,都用无过错责任归责;而流通环节中的销售者则要“明知”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违法行为,对销售者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如果销售者缺乏主管故意意思,则不能试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第1页共3页仅赔偿民事侵权责任造成的损失
5客观要件一是行为的不法性,行为的不法性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