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经济适用房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完善程序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管理需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
第八条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鼓励信誉好、资质高、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第九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开发企业等内容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每套户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1页共4页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因配套需要建设的非经营性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经营性用房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建设费用不得计入住宅房价
第十二条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建设,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三条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