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XX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
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
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第1页共12页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1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