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水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贝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质管理,提高公司水处理水平,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保证居民用水安全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水质管理
第二章水质管理机构第二条公司水厂部是水质管理的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的水质管理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水厂设化验室,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本水厂原水、出厂水、管网水、过程水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做出水质评价
第四条各生产班组负责对供水生产过程进行水质在线监控
第三章原水水质管理第五条原水管理和卫生防护公司应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依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地表生活饮用水原水水质应不低于三类水质指标
第七条公司通过加强与环保部门联系,共同保护好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取水口2/7附近水域水质,杜绝和减少污染水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应对原水水质进行浊度、pH的在线监测,每小时观察记录一次,发现异常,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应对原水水质进行生物监测,每小时观察记录一次,发现异常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司化验室应对进厂原水按时进行日检项目分析,并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在原水水质监测中,若发现原水水质超过国家规定的三类水质标准时,应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加大原水和出厂水监测力度
当原水受到轻度污染时,但经净化处理后,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可以正常生产;当确认原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且经处理后仍不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应向领导反映
依据国家《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