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力资源管理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近来批判无良专家误读《劳动合同法》误人误己,马上就有人跳出来说我只是一味要讨好当局为这一部新法唱赞歌,所以有必要说明一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力度,这是正面的、积极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存有缺陷
特别是在劳动关系的确立方面,一方面纠正了《劳动法》将劳动合同“要式化”的错误做法,但是同时又犯了另一个错误:将劳动合同的“诺成”性错误的搞成了“实践”性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在我们国内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
按照《劳动法》的框架,劳动关系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应该说这样的做法对劳动关系双方、对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规制用工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确立劳动关系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的行为,不得已提出“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从而引起法理上关于劳动关系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当今世界各国,建立;劳动关系都不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劳动合同往往都是口头形式
这在实践上也可以得出,劳动合同是诺成、非要式的一种合同形式6
《劳动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错误之处在于,将劳动合同理解为“要式”,也就是说,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具备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
那么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行为,则归到了另一类关系也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中去了
那么难题是,劳动关系的内涵包不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只不过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7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理解为,不论双方是不是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管订立的书面合同是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有的错误观点认为订立所谓《劳务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立
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要式”错误规定给矫正过来了,即:“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