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一、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和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分包的项目)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财政全额投融资建设项目,由财政统一提供支付担保;部分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市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担保协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担保公司实施行业自律的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四、工程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除投标担保外工程担保应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当事人第1页共5页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
六、实行担保的建设工程,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业主支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