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缓制度摘要:众所周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比较特别的刑罚制度,具有独创性
在人们关注的大案要案中,死缓判决总格外引人注目,也往往容易引起轩然大波
“死刑、死缓,一字之差,生死之别”、“死缓不死”在司法部门、法律人士、媒体和民间也引起广泛的讨论
本文通过简要介绍我国死缓制度产生的背景、过程以及现状,分析了死缓制度在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重大缺陷
主要表现在:缺乏判决标准;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存在缺陷;还破坏了我国的刑罚结构;干扰了死刑的社会作用;也易引起司法不公
立法和司法部门也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相关部门先后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印发了两个《规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如明确证据采用规则,限制自由裁量权,限制减刑等,进一步规范和限制了死缓
在当前背景下,我们应该着重从统一死刑标准,限制死缓的适用,并对“罪行极其严重”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进行合理的界定
限制死缓法律后果的调整,改革死缓考验期;减少减刑力度;严格变更执行条件
综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笔者主张通过修改并限制、减少现行死缓的适用,进而等待条件成熟,再彻底废除死缓制度
关键词:死缓制度缺陷限制废除作为比较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因此该刑罚也被称为生命刑
当前时期,我国在刑法设置方面的制度,与其他国家具有明显的差异,不仅明确规定了死刑要立即执行,也设置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
将死缓刑纳入刑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针对一些依罪该处以死刑的罪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不必立即执行,进而体现了刑事政策在不同情况下也会采取不同的对待政策
1951年,我国开始实行死缓制度,所执行的刑事政策是慎杀和少杀将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进一步缩小,结合实际情况给罪犯改过的机会,进而获得更多主体的同情,也有助于保存更多的劳动力
但是执行死缓制度具有的缺陷也非常明显,在立法、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都出现了一些问题,而得不到科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