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一、土司制度简介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第1页共25页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
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