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上级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止“三违”,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附件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附件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附件3: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附件4: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公示制度附件5: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附件6: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举报制度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一、一般规定1、各级干部下井天数规定
⑴董事长5次/月,总经理10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通风等副职领导15次/月,其他副职领导6次/月;⑵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系统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长16次/月,生产辅助队长18次/月
2、每月28日前由调度室制定出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合理安排下井带班日期、班次,并发放给每一个带班人员和各级职能部门,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不得私自倒班、替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换班
3、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6:30、中班14:30、夜班22
30,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下井跟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1页共5页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在井下
交班人对当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和信息卡
二、带班下井的职责1、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