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同新任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廉政谈话对象:凡是被提拔的中层以上的干部,都要进行廉政教育,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内容:1、在公示期间或考察中群众反映自身廉政勤政方面的问题,不易核实,应当提醒的;2、群众反映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洁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醒纠正的;3、在原岗位工作生活中对自身要求不严、有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4、结合新岗位工作性质,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出具体的希望和要求;5、对新任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6、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7、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形式:廉政谈话有集中谈话和分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谈话制度的实施:谈话制度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纪检组和办公室具体实施,由纪检组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以与任职谈话第1页共5页同步进行
第七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1、凡新任局中层以上的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