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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详解工伤保险认定新规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详解工伤保险认定新规近来,本报不断接到市民咨询,今年9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一直困扰社保部门以及参保人员的“上下班途中”等工伤认定的难题,进行了界定
到底“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线路”、“合理时间”如何界定,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于海,就上下班途中“合理”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于海介绍,在新规的司法解释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线路”提出了在认定中应当认真考虑的“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其中,以上下班为目的,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实践中,工作地的认定较为简单,而职工的居住地,认定起来往往非常复杂
因此,鉴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复杂,《规定》对“居住地”作出了广义的理解,即所谓的“居住地”除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居住地等等
也就是说,凡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都认定为在“合理路线的途中”
“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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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规定》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