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中的不作为犯—从红黄蓝虐童案中其他幼儿园人员的刑事责任谈起摘要: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的需要满足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应该从犯罪行为人的履行义务的特点来了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
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基于对红黄蓝虐童案中的其他幼儿园人员的刑事责任,来对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原理进行研究
关键字:虐童刑事责任不作为犯罪一、引言据相关媒体报道,北京朝阳区一家名为“北京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中的“国际小二班”和小小班,有多达8名儿童,在幼儿园上课期间遭到了针扎虐待
数位家长表示多么儿童表示自己在上学期间,多次使用了老师所喂食的白色药片
还有部分儿童曾经遭受过“脱衣罚站、面壁思过、关小黑屋”等处罚
2017年11月22日,数名家长联合向朝阳区管庄派出所报案
11月25日,朝阳区警方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了解,向外发布官方通报称,该幼儿园教师刘某某在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任职期间,确实存在虐童的不法行为,现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11月28日,朝阳区警方再次对外发布了案情的最新进展,经过刘某某供述,其因为部分儿童不按规定午睡,遂使用缝衣针对他们进行了“教训”
根据警方的说法,刘某某确实存在用缝衣针向幼儿施虐的事实
但所谓的“吃药片、脱衣罚站、面壁思过、关小黑屋”等并不存在,相关的内容均属谣言
警方对于案情认定的结果并未使社会舆论平息
人们对于是否还有其他的隐情有着较高的质疑
不过好在,该案中的涉案人员,用缝衣针对儿童施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对于她的行为认定,应该属于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
在下文中,本文主要以该案件中的事实为基础,对该案中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并由此对我国刑法中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和研究
二、虐童案中其他幼儿园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疾病患者、残疾以及老年人等负有看护、监护责任的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