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公共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已被现代国家广泛使用
作为公共权力的运作方式之一,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相比,行政许可制度弱化了权力色彩,缩短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距离,加强了彼此的相互沟通
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积极地研究行政许可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行政许可法》即将出台
本文拟就行政许可的涵义、性质、价值等方面作肤浅地探讨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理论界关于行政许可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赋权说”——也称“授益说”,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有某种资格
”2、“解禁说”——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某种活动而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行政处理决定
”即“普遍禁止,部分解禁”
3、“确认说”——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其具有某种行为能力的活动
其性质是对相对人特殊主体资格的确认;其结果是使法律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上述观点都不完全正确
就“赋权说”而言,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令人怀疑赋权的主体究竟是法律还是行政机关
但是从文字逻辑看应该是后者
行政机关赋予公民、法人权利,当然也能够变更、剥夺之
这将产生危险的后果
换句话说,即使这里指的是法律授权,但行政权仍功不可没,强大、积极、主动的行政权总会给人以施恩者的假象;另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和概括性将会给行政机关预设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如果缺乏监督和制约,将会最终导致行政的专横
“解禁说”是目前较普遍的观点
它在较好地解决权利的来源问题,从而避免了类似对“赋权说”的责难的同时,却陷入了一个矛盾的法律逻辑:对于某个行为或事项,法律禁止所第1页共7页有人为之(即“普遍禁止”),而同时法律又许可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