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进步性与局限性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的正式通过和实施,体现出我国的民法典系统实现了进一步的健全、完善,也体现我国在民法领域开始和国际民法逐渐对接,这一立法成果彰显出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在本文的研究、探索中,主要是对该法对于私法精神的弘扬、对于当代民众需求的关切以及该法在立法经验、理论探讨等领域的进步性给予纵深化的分析、论证,同时结合欧美、大陆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就我国现行《民法总则》中的民法适用规则规定、公因式立法技术提取以及非法人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制度等层面存在的客观不足给予理性、客观的分析梳理
关键词:民法总则进步性与客观不足分析论证一、《民法总则》的进步性我国新通过的《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等立法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关切、时代发展而实施制度创新而形成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民法典大系
从该法的具体条款设置、程序制度规定来看,可以说均实现了优化、进步,有效提升了我国民事司法领域的适用能力,对于解决各种矛盾争议、促进社会长治久安、民生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弘扬了私法精神尽管从新中国诞生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实现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和进步,但也应该看到,直到目前,我国的私法领域可以说仍处在启蒙阶段
尤其是生活现实之中,互联网虚假信息屡禁不绝、暴力拆迁、黑恶现象没有彻底根除、随意进行个人信息倒卖、泄露等不法现象均让人忧虑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均体现出在我们的社会现实中对于私权的尊重、对于私法意识的树立,均有待全面倡导、固化,而对于私法精神的弘扬,必须有一部刚性的民法大典来实施制度支撑,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司法领域实现新的发展、进步,并与国际民事法律接轨,从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再上台阶
通常来讲,《民法总则》属于民法典中的“总则”和一般性规定
其对我国民法的立法初衷、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生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制度均给予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