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局公用移动通信站实施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第六条(发展规划)市无管局应当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
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1页共7页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规划周期前一年的上半年,编制完成未来五年的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纳入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第七条(年度计划的周期)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由市无管局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年度设置需求)经营者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2个月前,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管局
提出设置室外基站需求的,拟设置基站的区域,其周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