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持证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证件
第三条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总队依照本办法建立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聘用的调查人员;(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工作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第五条取得统计调查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
第六条取得统计调查证,应当由本人填写登记表,经聘用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核准,由聘用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颁发
第七条统计调查证应当标明下列内容:第1页共3页(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二)持证人照片;(三)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名称;(四)发证机关、证件编号;(五)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第八条持证人员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四)审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