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商主体制度逻辑思维理论一、引言不管其内容是多么的纷繁复杂,商主体制度应当成为商法的基石
商行为在实质上还是民事行为
时代发展确实带来了商行为的发展,但是这些变化只是内容有所增加、范围有所扩大而已
而商主体制度,则经由了从商人法到组织法的实质性演变
商法,究其根源或出身,初始就是作为商人法出现的商人只是自然人中那些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人,然后扩大到进行商业活动,但不以此为常业的人,甚至偶尔进行一次商业活动的人也成为商法关系主体,最后是将由商人组成的各种组织引人商人的定义中,并且这些组织很快取代自然人成为商人的主要局部,经济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1]那么有关民事主体的原理与规则运用在商主体上就显得困难多了因为,如果说民法有关民事行为的原理与规则很容易用来解决商事交易行为中的法律难题
民事主体制度一般仅仅关注主体在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地位,即一个在交易中相对于其他主体的资格问题
这几乎是从宏观角度来关注主体的外部地位
否具有法人资格、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否具有市场交易资格,一个相当简单的法律课题
事实上,商主体之上最重要、最复杂的关系在于商主体内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通则》确认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但是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运行、股东权利等细节问题却没有涉及
所以,可以修改合同法、修改合同总则有关制度、扩展有名合同种类,以解决新型商事交易对商行为制度提出的需求,但是很难通过修改《民法通则》来解决股东权益维护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难题
再则,很多新型商行为与商主体制度有密切联系,最典型的就是证券发行与交易
商行为面临的外部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实质是对商主体的法律限制
诸如,某个商主体必须履行某种法定义务或职责的行为,必须服从国家强制机关的管理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商法的困惑主要是商主体法的困惑
第1页共12页时代对商法的挑战,也主要是对商主体法的挑战
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类:如何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