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及防治一、民间法:妇女土地权益之害所谓民间法就是调节社会生产生活的民间规约、习惯法则以及道德规范
在传统农村,民间法的主要形式是宗法族规
在当代,民间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风俗习惯以及残存的宗法制度
其中,具备合法地位的是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民间法,这主要是由于它具有某些类法律性
此外,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办法”等,也具有一定的民间法性质
根据《村们自治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这是民间法合法性的根据
但是,该条同时有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想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这是对民间法效力的限定
村民自治应该维护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权利
但是,不能以自治为名违反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村民自治只能是村民的依法自治
因此,村规民约有其合法性,但是有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
任何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村规民约都是无效的
然而,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却饱受民间法的侵害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到民间法侵犯,一般不是个人行为所致,而是村组织领导人利用村规民约或村落习惯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有根据”的侵犯
这种侵犯甚至达到了”大义灭亲”的程度
因此,民间法是我国妇女土地权利之害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到民间法侵犯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第一,农村妇女一旦同村外人(无论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结婚或宣布成亲(事实婚姻),其承包份地要被村集体收回,而无论其是否能够从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
同时,失去其承包土地的一切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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