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摘要】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厘定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侵权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等诸多原因而产生,因而被零星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对于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类型及份额,对于了却当事人之间连带责任法律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系统探讨,笔者试作论述,期作美芹之献【关键词】概念构成要件分类特征效力确定原则关系问题建议一、引言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侵权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等诸多原因而产生,因而被零星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对于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类型及份额,对于了却当事人之间责任法律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系统探讨,笔者试作论述,期作美芹之献。二连带责任的概念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的概念最初产生于古罗马时代,之后演化于普通法和大陆法中。我国民法并未直接规定什么是连带责任,只是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作出了若干规定。第1页共28页三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连带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民商事责任,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所以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示约定方可认定连带责任的成立。具体而言,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下列两个方面的因素:行为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一)行为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是连带责任的客观构成要件。按照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一般民事责任的成立应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前三个条件是客观要件,后一个条件是主观要件。在民事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他人的损害,这是一种客观事实。其客观性具有特别的纯粹性,几乎不介入任何人为的意志。它与一般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的区别在于:1、没有考虑行为的违法性;2、必须存在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尽管数个行为人不一定有共同的作为或不作为。另外,在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还要注意区分行为人和当事人两个概念。前者是指直接实施了造成他人损害的人,后者则是指由于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二者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往往后者的范畴大于前者。(二)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何为连带关系。法国人杜尔克姆认为"人们之间存在着两种连带关系,一种是机械的连带关系,就象分子构成结晶体一样,个人被并入一个大的单位;另一种是有机的连带关系,即作为社会有机体组成部分,都应对有机体的发展做出贡献。这两种连带关系代表所有社会成员的统一的、和谐的动机,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作为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法国法学家狄骥对连带关系的划分基本和杜克尔姆一致,并认为"连带关系并不是行为规则,它是一个事实,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杜尔克姆和狄骥的这种对连带关系的界定,"已远离了法律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他的理论实质上是形而上学的,而且从社会化的形式看,应当被划为自然法理论中的一种特殊观点。"狄骥的连带主义观点虽然表明了社会的基本事实状态,毕竟人本身是社会中的人,不能脱离社会第2页共28页中的其他人而存在,社会中的各个人或远或近地被联系起来,这确实是一种事实,但本身并没有反映什么现实问题,特别是在法学上,不具有多少实际意义,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探讨价值。在民商法律上,,连带关系不同于狄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