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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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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责任型企业文化,强化领导责任意识,优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办事处业务经理、部门经理和各级总监、高层等)。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将启动领导责任机制: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2、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营销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3、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4、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引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5、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产品、服务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市场危机发生的;第1页共16页7、年度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第三章责任承担第六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第七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第八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4、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第四章追究的种类第十一条种类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留用察看、停职;4、调离岗位、降职、撤职;5、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第2页共16页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5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80%-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四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五章追究程序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第十六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第十七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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