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局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一)舞厅、卡拉ok厅;(二)音乐茶座;(三)游戏机房;(四)游艺机房;(五)台球室;(六)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二)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三)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第1页共8页例的实施;(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二)根据本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