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马怀德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
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
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
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