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关于试行信访举报人助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和案件调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信访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决定试行信访举报人协助调查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章、党内法规及行政监察法规为依据
通过建立健全信访举报人助查制度,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发挥信访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更加有效地保障党员和群众的揭发、检举、控告、监督等民主权利,切实推进党务和政务公开,促进信访和案件调查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提高信访和案件调查效率、效果及纪检监察工作能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二、助查原则按照有利于推进民主进程,有利于查清揭发检举和控告的问题,有利于控减重复越级信访,有利于加强社会和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满意度的要求开展助查,重点遵循以下四项原则:1、充分尊重举报人意愿原则
确定助查,必须充分尊重举报人意愿,在举报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组织上根据信访或案件调查需要确定是否安排助查及助查形式
2、协助配合和适度原则
信访和案件调查工作应由承办的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全权负责,协助调查人员要积极配合调查,但不得独立调查,不得干预调查,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调查工作,否则,纪检监察组织有权终止其协助调查
坚持适度原则,根据调查需要及所调查内容的性质,由组织上安排举报人全程或在某个环节、某个具体问题上协助调查
3、安全保密原则
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被举报人个人隐私的第1页共3页问题,不得安排举报人助查;对举报人动机不纯或素质不高的,不安排助查;严禁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质取证;严禁助查人泄露工作机密;严防被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