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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特点:特点一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时代的特点
适用范围规定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环境,已经发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向各种类型企业的转变,由人民团体向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转变
特点二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
职业场所是劳动保护的主要场所,因此,用人单位是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责任主体,《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
特点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
与《规定》相比,《特别规定》首先将女职工产假90天增加到98天,并且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特别规定》不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而且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再次,对女职工权利救济的规定体现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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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
《特别规定》将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为特别规定附录列示,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特点五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