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文章标题:论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非诉行政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生效诉讼法律文书之外,接受行政机关申请,对没有得到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强制执行
近年来,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化和粗放化,现行以法院为主导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司法解释本身又存在缺陷,导致各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处理具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的任意性、随意性
如何改变目前这种较混乱的现状,本文结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实践,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制度设计,改革现行行政执行体制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标准入手,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了重新审视和检讨,并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完善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若干问题对策思考根据行政诉讼法,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起诉,也不申请复议,又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从而实现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活动
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
其设立的初衷在于力求兼顾保障人权和保证行政效率
20xx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该《若干解释》除适当放宽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外,对这类案件立案条件、审查的机构、适用的法律、执行的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还增加了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条款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办案质量,但是,由于在其形成过程中缺乏总体的理论设计和统一的指导思想,该制度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难以实现建立该制度的初衷[1]
近年来,随着行政立法的日益健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逐年增多,在提高效第1页共15页率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