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2XX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营造林工程管理,提高造林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XX省造林管理办法》、《XX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营造林工程包括山地造林、火烧迹地复绿、疏残林改造、补植套种、林分林相改造、林业用地复绿、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碳汇造林、湿地红树林种植、沿海沿江防护林建设、万村绿等林业生态建设工程
第三条造林地由属地政府和属地林业部门共同落实
如造林地段涉及国有土地、公路用地、军用地等,可由属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林业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条坚持统一规划、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种植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制度,建立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造林管理水平,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五条验收标准(一)《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2"136号);(三)《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四)《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1年);(五)《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1年);第1页共9页(六)《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技术规程》(ly/t1763-2008);(七)《红树林造林技术规程》(XX省地方标准,db44/t284-2005);(八)《XX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指引》
第三章规划设计第六条造林项目应由具备造林工程规划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组织设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编制的组织指导,保证设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