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社会力量科学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XX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XX省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第1页共7页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XX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全省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