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对企业登记要求分析思考20xx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许可法》就要实施了
为了做好实施准备工作,企业登记机关有必要弄清许可法对企业登记的基本要求
本文试对此加以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在登记依据上,《许可法》强调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关于企业登记的创设性规定,以及前置性审批规定将停止执行首先,根据《许可法》第十五条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规定,企业登记的立法权专属于中央,只有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可以对企业登记作出创设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关于企业登记的创设性规定,以及关于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的规定,将随许可法的实施而停止执行
其次,根据《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虽可作为企业登记的依据,但是只限于有关的实施性规定,增设的行政许可和许可条件不能作为登记依据
二、在登记机关的职责上,许可法弱化了登记时的审查职责,强化了登记后的监督职责,同时为地方政府赋予登记机关承担统一受理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申请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弱化了登记机关登记时的审查职责根据《许可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第1页共6页定办理”的规定,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将以形式审查为主,原则上只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