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XX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
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XX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
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第1页共3页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XX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