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卫生院责任追究制度卫生院责任追究制度为严肃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五)在办理业务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六)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财务章的;(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
(一)不具备收费资格实施收费的;(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三)对收费违规批准减、免、缓,或应予减、免、缓不予减、免、缓的;(四)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以上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经纪律给予处理
三、全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第1页共8页(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