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摘要:本文通过厘清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演变规律,指出了应用现有法学方法论诉诸法律来解决环境问题之乏力,并认为科学发展观作为崭新的发展观,是对传统发展观的反思和超越,它将引发一系列价值观念的变革
这一变革反映在法哲学领域,则主要是触发了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和法律生态化的趋向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一、法学方法论的历史变迁(一)法学方法论概述我们知道,欲实现法律的生态化,不仅要对传统法律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并将法律生态化的要求不断渗透到各部门法之中,以推动其向法律生态化方向的变迁;同时,还必须超越传统法律,按照环境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律生态化的创新
而法律生态化创新的实现则取决于法学方法论的运用
然而,经典法学方法论(或称主流法学方法论),因囿于时代的局限,对此难题束手无策,惟有在经典法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有效的补充,运用崭新的符合生态化要求的研究视角、研究路径、研究思维、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方能奏效
可见,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在法律生态化的变革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是“μετα(沿)”和OδOS(途)”意为“论述(正确)行动的途径”
黑格尔认为“方法”是与“内容”相对应的概念,当对内容考察之后就应当讨论内容的普遍形式即方法
方法在探索的认识中是工具和手段;在真理认识中方法是概念自在和自为的规定性,是对象内在的原则和灵魂[1]
从上面的话中我们可以引出方法的几个观点:1
方法是贯穿内容始终的东西;2
方法是形成概念的原则;3
方法是认识的中介;4
方法是把握客观对象的工具
再抽象点可以这样理解:方法是主客联系的桥梁,主客统一的形式
因此只有研究认识成果的方法才能准确、全面地把握认识成果的特色,才能由此把握认识成果所反映的客观内容
也就是说,只有从客观内容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