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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藏族社会的经济法律历史上藏族社会的经济法律历史上藏族社会的经济法律演讲范文
中央政权在藏区的经济立法,最后指出历史上藏族社会的经济法律是藏汉蒙多民族法律文化相互交融的产物
因此,藏族经济法律文化包含着巨大的法理学价值
=================================藏族的先民早在4000多年前就繁衍生息在青藏高原这块古老而神奇的土地,到元朝时逐渐形成一个居住地域相对固定、语言大体统一、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藏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
其中的经济法规范上起吐蕃王朝,下至解放前,一直贯穿于其成文法和习惯法中,并在实践中规制着藏族社会经济生活
为论述方便,笔者将从藏族习惯法、藏区成文法及国家制定法三个层面探讨其中所包含的经济法律规范
一、藏族习惯法中的经济法律规范对藏族社会经济的规制早在吐蕃王朝之前,青藏高原各部落在固有习惯基础之上形成了稳定的习惯法规范
吐蕃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一方面通过习惯法来保持与各民族部落的领属关系,另一方面将一些习惯法吸收到王朝统一的法律之中,使之上升为成文法,作为在吐蕃王朝控制区域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
可以说,习惯法是吐蕃法律的渊源之一
之后经宋元明清等局部或统一的中央政权时代,部分习惯法经受住了法制文明的洗礼,尤其是其中的经济法律规范,在藏族社会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藏族习惯法中的经济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盟会习惯法早在藏族处于原始社会时期,各部落为了联合起来保护自己、打击他人,经常以“盟会”的形式聚集在一起,其政治联盟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
到了吐蕃王朝时期,随着青藏高原统一程度的加强,盟会制度不仅反映王朝与部落的领属关系,更主要的是将双方的经济关系法律化
一方面,王朝保护各部落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