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筹集制度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我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集对象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各类混合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为本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城保、镇保和综保)的雇佣员工缴纳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
二、筹集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为区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部门,区政研室、财政部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农业银行支行协助开展此项工作
三、筹集办法企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农业银行支行签订区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自动划帐协议书,按照协议自动划帐解缴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落实有关部门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对应列入征集范围的企业列具清单,送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由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统计确认上一年度末企业未参加城保、镇保和综保的雇佣员工人数,并于每年3月5日之前由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将各企业核定人数和应缴纳金额通知各企业,3月15日之前完成应缴纳合作第1页共3页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的人数和金额的复核工作
四、筹集标准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人均年缴纳费用以市职工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计算(如2006年缴费标准为750元/月